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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视域下宅基地产权主体制度的法律构造_罗瑞芳

  摘要: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三权”分别是: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主体的理解应当区分所有制意义层面的主体和民事法律规范层面的主体。所有制意义层面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民事法律规范层面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成员是宅基地资格权主体,同时也是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从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权到宅基地使用权的底层逻辑本质上就是以集体成员分割使用的形式得以行使和实现农民集体所有权,两权链接的基点就在于集体成员身份。宅基地三权分置框架下,宅基地继受取得的主体不限于农民集体成员,伴随着宅基地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恢复为集体成员的一种身份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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