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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心得(李茂)

    类KiK业务的监管治理问题初探——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心得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社会交往需求的逐渐提高,类KiK业务日益不断发展与变化,大众化、社交化与媒体化趋势日渐凸显,这将对加强和改进监管治理和舆论引导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创新管理思路,统筹各方力量,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进一步健全类KiK业务的基础管理、内容管理、行业管理以及犯罪防范与打击等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用户自律、技术支撑、公共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治理体系与舆论引导格局。

    类KiK业务属于新生事物,在运行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实属正常。需要用辩证的思维和发展的眼光权衡利弊、因势利导,在充分发挥类KiK业务在信息传输和虚拟社交中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冷静地应对其带来的挑战。要本着多管齐下和多筹并举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类KiK业务的监管与治理,做好网络公共空间的舆论引导工作。本文提出以下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用户自律机制
    首先,提高用户的媒介素养。这就要求类KiK研发商,互联网基础服务商等机构加大宣传力度,主动提醒用户使用类KiK业务时要遵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营造出用户自觉养成自律的社会与行业环境,促进广大用户约束自身行为,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其次,重视举报的作用。在现有的类KiK业务传播机制下,用户的举报是应对谣言传播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工作平台,对微信等类KiK业务中的舆情传播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处理举报信息,进行谣言溯源与追踪,控制谣言传播并肃清影响等,。与此同时,加强义务监督员、自律专员等自律团队建设,利用广大用户实现类KiK业务的自我管理。
    再次,辅以必要他律手段。自律机制也不是单纯地、完全依靠用户自身而形成的,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规训机制,依靠他律使得“规训内在化”。相关管理部门要敢于“责任到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利用微信进行谣言传播的用户,并将处理的结果进行宣传,让广大的用户看到利用微信肆意传播谣言,传播危害信息的危害与后果,这样才能使得规训内在化,促进网民自律机制形成。
   (二)加大技术研发攻关力度
    类KiK业务有以下三个技术特点:第一,类KiK业务主要通过移动互联网传播,无需通过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第二,类KiK业务日常产生海量数据,随着用户规模的激增,日常业务的数据体量已经从TB级别跃升至PB级别,而且数据类型较多,视频、图片、地理位置信息、终端信息等。第三,数据结构复杂。全国类KiK业务的用户数已经达到4亿多,如此数量的信息来往使得数据结构呈现非线性化、拓扑化的态势。传统的搜集和甄别技术无法及时、准确地把握舆论的敏感内容和传播机制,更难以建立起分级分类的检测体系和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机制。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类KiK业务治理技术的开发攻关力度,特别是大数据(Big Data)技术,在网络基础端建立大数据检测平台。针对日常产生的海量数据,检测平台进行快速有效的分析,从中甄别出危害信息,并对这些信息的交互结构进行分析,快速准确地分析出危害信息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并对传播渠道进行控制,从而使得类KiK业务的监管、舆情分析以及犯罪打击更加具有效率和针对性。
   (三)形成正面引导的舆论工作格局
    尝试建立“法人微信账号”,增强公共账号的影响力。党政机关以及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积极注册微信账号,以公信力为基础,及时发布重要信息,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与情况,将其建成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平台,建成传达广大用户诉求与意愿的重要渠道,促进健康的舆论空间形成。
    要根据受众特征,突出互动、强调效果。微信用户群体以年青人为主,年青人的思维特性和行为模式要求公共账号在舆论引导过程中注重交流互动,提高舆论引导的能力,在提升吸引力和感染力上下功夫。在不影响内容的基础上,要求交流内容上要有时代语言,讲究通俗易懂、喜闻乐见,但又不庸俗、低俗、媚俗。
    类KiK业务开发商要利用自身在信息推送上的优势,提高公众资讯的推送强度,传递正面新闻,传播健康价值,弘扬时代精神,传播社会正能量。同时,建立辟谣平台、互动平台等交流机制,对于突发的网络事件要有所作为,积极引导。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首先,填补针对类KiK业务的法律空白。我国网络立法主体较多,有关部门颁布了大量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基本上能满足桌面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需求。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现有法律法规逐渐难以应对诸如类KiK业务的发展,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成为定案证据,微信的对讲音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行界定,有关立法需要在局部做出适应性调整。
    其次,进一步推行实名制。在公共平台账号实名制的基础上,尝试推行全用户实名制。可以效仿新浪微博等微博平台“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办法。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对于那些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老用户,在功能(如转发、分享、评论等)上实施一定的限制。
    再次,加强隐私保护制度。网络基础服务商和类KiK业务开发商要健全用户隐私保护制度,对于读取的手机通讯录、聊天记录等数据要有制度上的保护与防范,明确规定不能泄露的数据内容和形式,要在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上进行合作,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