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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式有奖销售正当规范目的探析_王伟伟

  该文发表于《民商法论丛》2009年第44期。内容摘要:抽奖式有奖销售的现实在我国处于混乱的状态,这与规范本身的功能错位有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的抽奖式有奖销售作为规制对象。然而,在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判例以及学理上,以购买或对价为前提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涉嫌法律禁止的赌博契约。从功能来看,抽奖式有奖销售应不在于通过抽奖达到商品或服务的直接销售,其仅在于提高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及其归属主体的认知程度。换言之,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功能性的定位为促销广告,其为经营者实现主营业务的附带性、偶然性手段,本身没有独立的存在目的。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垄断法来看,作为一种附带性、偶然性的广告手段,切断购买关联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没有最高奖金额度限制的必要性,单纯奖金数额的高低既不属于利诱,也不构成市场妨碍或市场地位滥用。

   

抽奖式有奖销售之正当规范目的探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