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所
首页 > 研究所 > 法治研究所 > 研究成果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权益归属_于雯雯

 摘要:在现阶段及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都将处于人机协作模式之下,人工智能程序处于客体和工具地位。人机协作模式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未跳脱著作权法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可以通过法律解释、证据规则等来实现法律适用。通过构成要件分析,构成法人作品的,其著作权依法归属于法人;不构成法人作品的,其著作权应归属于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之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权益归属_于雯雯.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