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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工智能的理论极限研究_陈敏光

  摘要: 司法人工智能有其理论极限。这种理论极限来源于三个方面。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不可能,即不可能超越理性计算范畴、不可能脱离自身条件而发展、不可能超越既定历史而创新。人工智能与司法场景的不适,也即无法适应司法的不可计算性、动态博弈性、能动创新性。人工智能对司法的型塑及其不可接受性,其对司法形态的型塑包括诉讼从线下搬到线上、规则从物理走向网络、司法从解纷扩至治理,要受到司法程序价值、司法本体价值的必要限制,并有相关外溢风险的考量。文章立足理论极限,并据此提出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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