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禁约制度研究》出版
我院综治研究所万川教授撰写的专著《宋代禁约制度研究》,2012年8月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分上、下两册,50余万字,是填补中国法制史和宋史研究领域空白之作。
该书的《宋代禁约史料辑录》部分,主要以《宋会要辑稿》为依据,并通过查考《宋大诏令集》、《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宋史》、《宋太宗实录》、《续资治通鉴长编》、《皇朝编年纲目备要》、《靖康要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皇宋中兴两朝圣政》、《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宋季三朝政要》等史籍,共辑录、整理出两宋时期的禁约文本981条。
该书的《宋代禁约制度研究》部分,是在《宋代禁约史料辑录》完稿的基础上,对禁约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宋代禁约制度的演变轨迹、总体框架、具体个案、文本特征、法律特征、法律地位,宋以后禁约制度的变化等问题所做的全面分析。
作者认为,禁约的字面意思即禁止、约束;作为法律规范,禁约制度属于禁止性规范,代表着义务本位的中国法制传统。禁约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到了文明社会,原始禁忌相继被新生的习惯法或成文法所吸收,成为阶级社会法律的组成部分。秦汉时期,随着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国家形成,又在律令之外出现了对不良社会风俗与个人行为习惯的禁止、约束,但当时还没有使用正式的禁约称谓。魏晋南北朝时期,在统一法律、规范各民族生活的前提下,禁约的概念开始出现,禁约制度逐步形成,并影响到隋唐。经过唐末五代的社会转型、民族冲突与对立,宋代开国皇帝把“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作为基本国策,其后诸帝均奉之为祖宗家法。通过频繁制颁禁约,加强防范控制,成为宋代这一基本国策落实在法制上的突出特点。宋代禁约是以皇帝直接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诏令形式布告天下,成为皇帝命令的重要补充,成为整个义务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重要延伸。宋代禁约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刑事法律规范,但又广泛涉及行政、民事、经济等领域,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与突出的灵活性,起到了原有刑律和敕令格式起不到的重要作用,因而能长久运行而不致衰止。到了明清,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强化,国家法日益强势,禁约制度的地位开始下降,它并不全由皇帝颁布,许多禁约属于地方性乃至民间性的羁束性内容。
作者指出,法律规范一般分为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在古代史上,无论东方还是西方,人们大多主张管束和压制人的自然欲望,法律规范因而主要是禁止性规范而不是权利性规范。后来,东西方有关人性改造的认识发生分化。西方走上了一条张扬人性、强调权利的发展道路,权利性规范大踏步向前发展;而中国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皇帝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宗法家族的社会结构、儒家思想主导的意识形态下,教化与改造人性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宋代的朱熹甚至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主张。在这种思想的钳制下,统治者总是以法律强制庶民履行义务,基于人的自然欲望的权利理论和权利性规范得不到发展。深入研究宋代禁约制度,能够让我们更准确细致地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征。并且,如果以禁止性规范为线索,重新疏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甚至可能需要我们改写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历史。
作者认为,对宋代禁约制度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首先,历史发展到今天,人类社会日益重视公民权利,权利性规范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禁止性规范也不可或缺。比如,酒后禁驾、公共场所禁烟、节假日局部地区禁止燃放鞭炮,现已成为被广大群众所接受的禁止性规范。深入研究宋代禁约制度,进而总结中国传统禁约制度的成败得失,对于当今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禁约制度固然是对普通百姓权利的限制,其中有许多糟粕。比如,禁止冒犯皇权,禁止思想文化的正常传播,禁止对外贸易,这些必须坚决摒弃。但是,禁约制度也含有大量积极因素。比如,禁止非法采捕鸟兽虫鱼和采伐林木,保护自然资源;禁止官吏之间请托受赇,维护官场秩序;禁止冲改法制,非刑拷讯,维护法制统一;禁止侈靡之风,倡导俭朴的社会风气;禁止民有疾病、屏去医官、惟巫觋之信,提倡科学;禁止聚众相殴、杀人、放火、抢劫、赌博,维护治安秩序。研究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禁止性规范,可为当今法制建设提供理论资源。
第三,禁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屡禁不止的现象。比如,对官吏之间的请托受赇,历代均禁而不止;禁赌、禁贪更是三令五申,但效果也不显著。其中原因何在,教训何在,也值得我们总结分析。
第四,禁约制度是具有先期预防性质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能够补充刑律和敕令格式之不足,而且比刑律和敕令格式更具针对性、灵活性。从世界范围上考察,中国古代禁约制度这种具有先期预防性质的犯罪控制理论和实践,早于西方犯罪社会学派提出的犯罪预防理论,因而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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