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改变中国
纪 言
党的十八大一闭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制定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以徙木立信之举实现时代风气之变,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当代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国家治理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提供了有力作风保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积聚了强大正能量。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首先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取得的伟大成就、带来的重大改变,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更好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从政治上看,中央八项规定以小切口撬动全面从严治党大变局,推动全党进行革命性锻造,保持和发展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大后,面对党内一系列长期积累及新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屡禁不止,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严重,一些贪腐问题触目惊心的严峻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旗帜鲜明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以深沉的忧患意识、强烈的使命担当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我们党迈出自我革命新步伐,开启党的建设新篇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这方面的规矩,指导思想就是从严要求,体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对人民群众期盼作出积极回应,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发挥导向作用。”中央八项规定既是切入口、也是动员令,释放出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贯穿体现到党的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推动政治从严,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决定党和国家事业成败的战略高度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把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突出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党团结一心、凝心聚力,坚定不移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到实处。推动思想从严,强调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把党的正确理论所体现的真理力量和党的优良作风所体现的人格力量统一起来,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全党集中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推动全党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推动治吏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推动全党层层抓好落实,既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又对全体党员干部加强管理监督,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把搞吃吃喝喝、团团伙伙的干部清除出去,把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用起来,持续优化选人用人环境,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作风从严,抓住作风建设重点,锲而不舍纠治“四风”,重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狠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一年接着一年抓,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查处“四风”问题116.7万起、处分108.1万人,有力遏制了歪风邪气。中央八项规定一子落地,作风建设满盘皆活。推动执纪从严,在执纪审查中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列一类,坚持遵守规定没有特权、执行规定没有例外,带动各项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使党员干部习惯在遵规守纪中工作生活。推动制度从严,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这一新时代第一部重要党内法规严起,一开始就没有加“试行”两字,表明态度的坚决、规定的刚性,进而把严的要求体现到每一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完善之中,全方位织密制度笼子;明确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没有“铁帽子王”,坚决破除“法不责众”、“大到不能倒”等错误认识,改变原来所谓“理所当然”、“习以为常”等惯性,有效解决“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张嘴”等难题,强化了制度权威和执行力。推动反腐从严,坚持风腐同查同治,既由腐纠风、又由风查腐,深挖不正之风背后搞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深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成功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败之路。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得到清除,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得到整体性提升,我们党找到了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在自我革命中不断焕发蓬勃生机,赢得了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党团结带领全体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共同奋斗的历史主动。
从经济上看,中央八项规定推动改变了公共资金、资源配置方式,净化了政商关系,优化了营商环境,成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强大动力。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优良的党风政风,优良的党风政风助力高质量发展。中央八项规定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弄虚作假、不求实效,铺张浪费、大兴土木等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着眼实际需要,注重实际成效,以风气变革、理念变革助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遏制无谓消耗、减少资源浪费。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全党全社会广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行动,“光盘行动”风行全国,全民节约意识显著增强,“勤俭办一切事业”成为共识和习惯,带动各行各业显著减少资源浪费,持续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深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为我国更好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创造了有利氛围。控制公务消费、促进居民消费。严肃查处违规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控政府楼堂馆所建设,大幅压减“三公经费”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过紧日子”成为党政机关常态。整治“天价月饼”、“天价粽子”等市场乱象,遏制虚高消费,推动高档餐饮、礼品、酒类、会议服务等行业纷纷“亲民”转型,让广大群众能消费、愿消费,助力激活居民消费的广阔市场。优化政府支出、提高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坚决纠治政府部门任性投资、任意支出行为,推动减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带来的财政浪费,压缩了低效虚耗支出占用的资金空间。树立“做实功、求实效”的鲜明导向,推动财政资金更多投入科技、创新等经济支点,更多用于教育、医疗等提升人力资本的领域,更好发挥了撬动经济增长的杠杆作用。净化政商关系、做到亲清统一。督促党政机关转变管理方式,精简办事流程,优化政务服务,提升工作效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引导企业安心专注“谋经营”,降低运行成本,摆脱“请客送礼”、“搞关系”等不必要负担,政商关系越发亲清,促进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破除了过去依靠大吃大喝“畸形消费”、楼堂馆所“举债兴建”、红包礼金“打通关节”等不良发展路径,推动塑造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新优势,激发市场新活力,有效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社会上看,中央八项规定顺应党心民意,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作风建设新成效赢得了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巩固了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是党执政的最大底气,脱离人民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作风关系人心向背,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就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着眼解决影响百姓舒适度、满意度的歪风积弊,以钉钉子精神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有力滋养了党和群众的血脉深情。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中央八项规定把改进调查研究作为第一条,习近平总书记带头身体力行,足迹遍布大江南北,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同群众开“条凳座谈会”、同干部面对面谈心,为全党重视调研、深入调研、善于调研树立了光辉榜样。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走出机关、走进基层,通过“四不两直”、“四下基层”等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察实情看实效,听心声寻对策,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困难攻克在一线,有效增强了群众观念、增进了群众感情,架起了党群干群之间的“连心桥”。反对群众深恶痛绝的特权现象。中央八项规定从政治局做起、从高级干部抓起,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始终牢记自己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严肃查处“裙带腐败”、“衙内腐败”等突出问题,有效斩断了利用影响力谋取私利的链条,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惩治群众身边“蝇贪蚁腐”。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坚决纠正,深入排查治理民生领域的“微腐败”、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扎实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对脱贫攻坚、粮食购销、耕地保护、安全生产、医药卫生、防汛救灾等领域不正之风强化监督执纪,持续深化“校园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医保基金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突出问题治理,扎实推进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2016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220.9万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83万人,移送检察机关7.3万人,带动解决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以真抓实干取信于民。坚持言必信、行必果,逐项问题解决,逐个领域规范,从遏制“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会所里的歪风”,再到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有力消除许多过去积重难返的现象,充分证明我们党是认真办事的、是能办成事的,以看得见的变化、感受得到的成效重塑了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习近平总书记语重心长地指出,“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2024年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94.9%的受访群众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成效表示肯定。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让人民群众看到了真真切切的变化、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我们党以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的实际行动赢得了群众拥戴和信任,厚植了党的执政根基。
从文化上看,中央八项规定深度祛除封建糟粕文化和西方腐朽文化影响,以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引领社风民风深刻变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强大精神力量。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风成于上、俗化于下”。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我们党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不仅坚决整治看得见的不正之风,更不断消除背后的思想文化根源,自上而下推动移风易俗、化风成俗,推动改变政治生态、文化土壤和社会面貌,促进壮大主流价值、主流舆论、主流文化,助力构建起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注入新内容,为巩固文化主体性增添新能量。重塑党风政风。聚焦顽瘴痼疾,反复抓、抓反复,每到重要节点提前提醒警示,连续138个月公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数据,深入整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吃喝、快递送礼等典型问题,从一个个具体问题突破带动面上问题解决,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传承党的优良作风,推动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和政德建设,让党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光荣传统深入党员干部心灵,自觉反对和摒弃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庸俗腐朽的政治文化,展现出共产党人应有的样子。引领社风民风。坚持党员干部带头,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推动整治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等民间陋习,传统节日摒弃封建迷信、回归文化本位,面子文化、浮躁功利等不良社会心态得到有效校正,崇实尚俭、戒贪尚廉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增强文化自信。中央八项规定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所坚持的公仆意识、群众观念,激活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促进廉洁理念融入日常生活,不断培育新时代廉洁文化,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想引领力、精神凝聚力、价值感召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坚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精神面貌更加昂扬。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推动了一场关于价值观的深层重塑,使广大党员干部进行了一次触及灵魂的精神洗礼,公私观、是非观、义利观进一步端正,推动全体人民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汇聚起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从国家治理上看,中央八项规定促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振奋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推动了党长期执政能力的整体性提升。严密的制度设计、刚性的制度约束,蕴含科学的治理理念,激发持久的创造活力,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释放强大的治理效能。中央八项规定作为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从改进工作作风着手,推动党政机关完善工作职能、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党员干部转变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完善治理体系。推动各级党政机关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所倡导的回应群众关切、优化便民服务等实践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权责匹配的基层治理制度体系,便民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少跑快办”、“一站式服务”平台广泛涌现,“服务型政府”理念不断向基层延伸拓展。引导提升治理能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改进作风和提升能力有机结合起来,与时俱进革新工作理念,把更多时间和精力用到钻研业务、改进工作上,积极探索科学有效、务实管用的方式方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治理能力和专业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深化基层减负。统筹减负和赋能,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开展“基层减负年”行动,大幅压减文件会议数量,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整治不顾基层实际乱加码、乱作为、频繁填表报数、工作过度留痕以及“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文山会海、迎来送往中解脱出来,聚精会神抓落实、谋发展。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加强关心关爱、正向激励,推动精准问责,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激活,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充分展现,以好作风好形象推动形成踔厉奋发、勇毅前行的生动局面。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针对“四风”问题易发多发岗位和领域,特别是高压之下仍然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和事,深入查找规定执行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科学制定防范举措,确保权力在正确轨道上运行。推动党员干部增强对纪律、规矩、权力的敬畏之心,自觉抵御歪风邪气的侵蚀,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经过十余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央八项规定不仅有力推动了党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革新,而且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精神状态、素质能力提升,为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注入了强大动力,确保我们党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牢牢把握历史主动,确保我们国家在日趋激烈的大国战略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航船在风高浪急、惊涛骇浪的考验中行稳致远。
八项规定历史性地改变中国,已经成为新时代管党治党的“金色名片”,必须倍加珍惜、不断擦亮。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放大综合效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3年11月18日 中发〔201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